(2016)兵06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徐士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士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13号罪犯徐士弟,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农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士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徐士弟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新兵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士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士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考核期内综合累计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一监区勤杂分监区15名罪犯第3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士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士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