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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与被告邹志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邹志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889号原告王斌。被告邹志建。原告王斌与被告邹志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志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斌诉称,原告跟随被告邹志建做油漆工。截至2015年2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农历12月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邹志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斌跟随被告邹志建做油漆工。截至2015年2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农历12月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被告邹志建出具给原告王斌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邹志建欠原告王斌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告向被告追偿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志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斌工资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5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