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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湘波、冯信、原审被告胡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胡湘波,冯信,胡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湘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信。原审被告胡明贵。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湘波、冯信、原审被告胡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该案接收货币所在地为长沙市内,应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胡湘波、冯信起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胡明贵要求归还借款,故胡湘波、冯信为接收货币一方,胡湘波的住所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代理审判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