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78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