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644号原告郗某某,男,汉族。被告钟某某,男,汉族。原告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某某、被告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郗某某诉称,2015年年初,原告给被告粉刷房子,粉刷结束后双方进行了验收,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不予归还。被告钟某某辩称,一开始欠原告6000元属实,在2015年收麦后,自己给原告归还4000元,现在实际欠原告2000元;另外,被告给自己粉刷的房子有质量问题,等原告将房子给自己收拾好之后,再归还欠款2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欠条属实,但被告已归还原告4000元,还欠2000元。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定,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正月15后,原告给被告粉刷房屋,约20天工期结束,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经验收后共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6000元的欠条。2015年夏收后,被告归还原告40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给其归还的这4000元是被告代其妻哥归还,被告否认,原告亦无其他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辩称原告粉刷的房屋质量问题,没有证据支持,应待其充分举证后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粉刷房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拒不支付,显属违法;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其4000元的诉请,因庭审中,原被告均已承认被告在2015年夏收后一归还原告4000元,故被告实际只欠原告工资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郗某某劳动报酬2000元。如果被告钟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