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令国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刑初35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96年10月8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男子到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厅爱尚伊商店内盗窃伊清坊火腿肠一箱,徐福记棒棒糖一盒,康师傅饮料6瓶,福乐园乡巴佬鸡腿7个,鉴定价值96.6元。2015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到惠农区泰和苑小区22-1单元地下室,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白绿色混搭山地自行车,鉴定价值260元。2015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到惠农区泰和苑小区22-6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鉴定价值1039元。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到惠农区乐新小区后院龙村巷3-4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鉴定价值1400元。2015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一名不知名男子到惠农区泰和苑小区1-4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雷某某的一辆粉红色爱玛电动车,鉴定价值114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5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到惠农区宁河园小区14-6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鉴定价值65元。当日20时许,二人又到惠农区巴塞名典小区23-C座-4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蓝色爱玛电动车,鉴定价值1200元。2015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到惠农区嘉丰苑小区B区8-4单元的地下室内,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灰色跑狼牌电动车,鉴定价值1679元。2015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名未成年男子到惠农区康乐路331-8号刘某丙家中,盗窃一台银灰色容声冰箱、一台黑白电视机,鉴定价值均为1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归案经过;证人杨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雷某某、李某、杨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袁某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惠农区价格认证中心惠区价(鉴)字(2015)34号关于对被盗电动车及自行车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结论书、惠区价(认)字(2016)04号关于对被盗电冰箱等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结论书;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电动车、自行车、冰箱、电视机、若干食品等),涉案价值60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一辆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对被告人孟某某违法所得财物5939.6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