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正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邢永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正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邢永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409号原告泊头市正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车站街185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永超,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泊头市正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