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长成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成,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成,男。被执行人:李红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成与被执行人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