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四川摩尔天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晓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摩尔天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唐晓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尔天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晓彦,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6日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晓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晓彦银行存款66500.63元(其中租赁费65616.35元、执行费88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