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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贵友、吴文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贵友,吴文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87号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彭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汇佳,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邓贵友,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吴文良,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贵友、吴文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贵友、吴文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贵友、吴文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