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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海道普公司与被告山东呈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40-1号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道普公司)。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呈瑞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海道普公司与被告山东呈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海道普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呈瑞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海道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山东呈瑞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二、二、将枣阳四海道普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枣阳市经济开发区茶棚社区居委会四组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为02193014)使用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