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杨万鑫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57号罪犯杨万鑫,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无业。原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人民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载定,认定被告人杨万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8月1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至2031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万鑫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万鑫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