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小峰与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峰,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侯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庆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小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现文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