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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小峰与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峰,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佳鸣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侯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庆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小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现文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