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谢平华与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华,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27号原告谢平华,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楼门前付2号,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08185530。委托代理人周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筱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509,组织机构代码769160222。法定代表人赵世曾。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谢平华与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擎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