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永志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60号原告朱永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志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志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志撤诉。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