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刘美全与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全,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全被执行人: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二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院内煤炭30吨,此煤由被执行人保管但不得买卖,损毁,转让,赠予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