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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刘美全与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全,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全被执行人: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二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通化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院内煤炭30吨,此煤由被执行人保管但不得买卖,损毁,转让,赠予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