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安盾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安盾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盾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盾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安盾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9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