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费继艳诉被告樊泽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继艳,樊泽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275号原告费继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樊泽梅,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费继艳诉被告樊泽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因此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继艳撤回对被告樊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