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平亮、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亮,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李平亮,男。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李平亮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一四井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