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红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红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275号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6394-4,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4号。法定代表人袁开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传兵,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阳,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红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城口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