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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涛与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张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徐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海龙,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与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涛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