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涛与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张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徐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海龙,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与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涛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