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兆成犯抢劫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572号罪犯刘兆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1)淄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兆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8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兆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兆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兆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兆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兆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