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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林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进财与楚继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某某,197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抚松县.被告:楚某某,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抚松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无下落,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为上述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婚姻关系;2、抚松县露水河镇宏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楚某某现下落不明。被告未提出答辩。庭审中,原告围绕争议焦点: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状况;3、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系政府部门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经审核,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相关主张作如下评析:原、被告婚后因无子女感情有所淡薄,双方发生争吵后至双方分别离家出走。被告自2010年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是导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婚后无子女、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的主张,因被告未提出抗辩,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1999年10月27日在抚松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无子女及家庭琐事感情发生转变。被告自2010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无子女感情发生转变,被告下落不明是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二、公告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守海审判员  康正来审判员  赵恒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