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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亮亮诉盛世婚典礼仪经营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世婚典礼仪经营部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357号原告:王某被告:盛世婚典礼仪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李炳燕,该经营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盛世婚典礼仪经营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盛世婚典礼仪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