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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士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士村,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3273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宗士村,男,生于1969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方红,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洪贞,男,生于1953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尚文全,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尚现文,男,生于1973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徐孟元,男,生于1967年12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宗士村、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士村、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6月30日,借款人宗士村从我社借款20万元,2014年6月1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仍结欠本金20万元,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宗士村、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宗士村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宗士村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利率等具体事项以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被告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3年6月30日,被告宗士村自原告处贷出20万元,月利率为10‰,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15日。至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宗士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各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宗士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宗士村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宗士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士村、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士村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宗士村支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加收50%计算。)三、被告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宗士村、赵方红、赵洪贞、尚文全、尚现文、徐孟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张传龙人民陪审员  任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