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小不点声像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小不点声像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77号原告: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民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小不点声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高级公寓B栋2层2室。法定代表人:光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武汉小不点声像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1,042收取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鹦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跃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果书 记 员 石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