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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巫国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刑初26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巫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迳口村迳口经济社无名五金加工厂内组织生产,共计擅自加工、制造标有“MCM”的标识五金件27480件。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窝点,现场起获“MCM”标识蘑菇钉21000个、“MCM”方形标识(大)3250个、“MCM”方形标识(小)3230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27480件;2.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以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巫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提出:其如实提供了上家(同案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住址等信息,并且做了对同案人的辨认笔录。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只是来料加工,并不是真正加工这批货物的老板;2.被告人对商标没有足够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是偶犯;3.伪造的商标标识没有出售,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进一步的损失;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有举报同案人,请法庭考虑立功情节;5.被告人准备结婚时被抓,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让被告人早日出去完成婚礼。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巫某的身份材料;“MCM”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MCMHoldingAG(MCM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某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王某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调查、击打假冒“MCM”产品)、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函;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手机号码为135××××4860(巫某)、180××××5643(简大欢)于案发期间的通话记录;证人邓某的证言、对被告人巫某的辨认笔录、对其加工的带MCM商标标识的五金件、加工现场、加工机器的照片指认;被告人巫某的供述、对证人邓某的辨认笔录、对其加工的带MCM商标标识的五金件、加工现场、加工机器的照片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的行为,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提供了同案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人,不是立功,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注册商标标识产品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人民陪审员  毕钊良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判员代理书 记 员  刘秋香梁嘉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