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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国艳诉被告嘎亥图镇嘎亥图嘎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艳,嘎亥图镇嘎亥图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787号原告许国艳,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嘎亥图镇嘎亥图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扎鲁特旗。负责人张根柱,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艳诉被告嘎亥图镇嘎亥图嘎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艳于2016年3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本人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及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艳负担。审判员  青格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