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谭玉周与北京华视展发商贸有限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周,北京华视展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谭玉周,女,1941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福海,男,1935年11月19日出生,谭玉周之夫。被告北京华视展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法定代表人韩幸福,董事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谭玉周申请执行北京华视展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展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玉周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谭玉周称,其申请执行华视展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0年1月立案,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现申请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谭玉周诉华视展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26056号民事判决。依据判决,谭玉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0年1月21日以(2010)丰执字第0225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该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12月4日,谭玉周与华视展发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华视展发公司每月给付2万元,按执行法院作出的谭玉周诉华视展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2007)丰民初字第654号、(2009)丰民初字第26056号、(2011)丰民初字第18340号三案判决顺序执行。后华视展发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全部债务。现该公司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谭玉周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玉周提出的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