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祖波与梅建军、陈合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波,梅建军,陈合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蒋祖波,男,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建军,男,生于1975年12月17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合坤,女,生于1974年4月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蒋祖波与被告梅建军、陈合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祖波的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向被告梅建军、陈合坤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已届满,被告梅建军、陈合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祖波诉称,被告梅建军在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承包了相关建筑劳务工程,并聘请原告为其工作。2013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有37877元未支付原告。为此,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予以说明,并明确约定于2013年6月1日前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7877元,并从2013年6月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梅建军、陈合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梅建军在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园承包了相关建筑劳务工程,并聘请蒋祖波为其工作。2013年2月5日,梅建军向蒋祖波出具了壹份欠条。其内容为“本人梅建军,欠蒋祖波在大连保税区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园项目施工期间的工资合计:11877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柒拾柒元,现本人郑重郑(承)诺于2013年6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支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梅建军(手印)。2013年2月5日。”。2013年2月5日,梅建军又向蒋祖波出具了壹份欠条“梅建军欠蒋祖波26000元(贰万陆仟元正)。欠款人:梅建军。2013年2月5日。2013年6月1日付清。”,事后,梅建军未向蒋祖波偿还工资,蒋祖波起诉来院,要求依法裁决。同时查明:梅建军与陈合坤系夫妻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梅建军于2013年2月5日向蒋祖波出具的两份欠条。2、梅建军、陈合坤的户籍证明。3、原告蒋祖波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梅建军所欠原告蒋祖波的工资共计37877元,有被告梅建军出具的两份“欠条”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故被告梅建军理应向原告蒋祖波支付工资。至于资金利息的问题,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是2013年6月1日,但该欠款从2013年6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6月份的壹年期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梅建军和被告陈合坤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陈合坤未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是被告梅建军与陈合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为被告梅建军个人所欠原告蒋祖波的债务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被告梅建军所欠原告蒋祖波的债务为被告梅建军和被告陈合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被告陈合坤依法理应对被告梅建军所欠原告蒋祖波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建军和被告陈合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蒋祖波支付工资37877元和资金利息(从2013年6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6月份的1年期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梅建军、陈合坤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缴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