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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民初109号原告杨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31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戴某,女,身份证号码×××332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兰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鑫担任记录。原告杨某甲、被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半年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性格内向,少言寡语,导致夫妻没有共同语言,难以沟通,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勤食懒做,游手好闲。儿子出生后,被告长期不做家务;儿子生病住院时,被告也不闻不问,不照顾体贴,不关心儿子的病情,不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长期以来,被告与家公、家婆的关系也不好,经常与家公、家婆吵架,进一步加速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3月,被告抛夫弃子回到娘家生活,至今与原告分居6年多,且两人互不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属于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原、被告已符合离婚条件。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2、婚生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1、《结婚证》;2、原告的《居民身份证》、3、原告杨某甲及儿子杨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戴某答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考虑到儿子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戴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戴某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到被告的三姐戴碧连人民币5000元、借到被告父亲戴登辅人民币25000元。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大的矛盾,且共同生育一儿子,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好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兰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