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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孙丽英与费鸿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丽英,费鸿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丽英,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于龙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费鸿福,男,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费萌(费鸿福之女),住天津市北辰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龙泉。再审申请人孙丽英因与被申请人费鸿福、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丽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1、根据录像证明,被申请人是被其打开的车门碰倒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是被汽车的后侧撞伤,另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后侧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根据后一份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前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进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未经再审申请人允许打开车门,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具有过错,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倒车时撞到另一车辆,没有撞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擅自打开再审申请人车辆侧门造成其伤害。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录像显示,再审申请人在倒车过程中撞倒被申请人致伤,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再审申请人主张,在事发时再审申请人倒车碰撞了另一车辆,但是该节事实并不能证实再审申请人倒车时没有碰撞被申请人,进而对被申请人的损害没有过错,而且再审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反证据推翻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损害是因其自己擅自打开车门所致。故,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孙丽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丽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裴 然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强速 录 员 马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