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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开封分公司诉叶小春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开封分公司,叶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开封分公司。被执行人叶小春,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开封分公司申请执行叶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