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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15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洪。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6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该村东侧俗称“高畈”地块动工建设菜市场。至案件调查勘测时,建成1688平方米钢棚、3120.3平方米水泥地及附属设施,总用地面积4808.3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空地,南靠空地,西靠道路,北靠空地。该地块为屋基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水田137.1平方米,园地658.8平方米,草地3999.7平方米,田坎12.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137.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7平方米,园地465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808.3平方米的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责令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对破坏的137.1平方米耕地限期改正;三、责令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对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破坏137.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罚款,计人民币3838.8元;对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4671.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9342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97262.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