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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晓荣与李利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荣,李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马 晓 荣 与 李 利 军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402民初137号原告马晓荣,女,回族,生于1986年12月25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李利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马晓荣与被告李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马占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晓荣、被告李利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荣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在居住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2月13日中午,原告家突然停电,原告便查看电表箱,发现被告将原告家的电闸关了,原告便和被告理论,被告从原告的脸部、腹部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固原市人民医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2024.02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2024.02元、鉴定费300.00元、误工费392.84元、护理费39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交通费45.00元、损坏手机一部799.00元,共计4353.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固原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原件1份;2、固原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原件18张(2024.02元);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原件1份;4、鉴定费票据原件1张;5、交通费票据原件9张;6、申请法院调取的官厅镇派出所制作的李利军、马海霞、马晓荣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被告李利军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我不认可;其余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利军辩称,原告诉称我多次关其家里电的事情不属实。我打原告是事实,我是个残疾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告李利军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马晓荣提供的证据1、2、3、4、5、6,因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5年12月12日中午,原告家突然停电,原告查看电表时,发现被告在楼下,原告便对被告说“你们的孩子关了我家的电闸”,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发誓赌咒,刺激了被告,被告便从原告面部打了几巴掌,从腹部踢了几脚,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固原市人民医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2024.02元、鉴定费300.00元、交通费45.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2024.02元、鉴定费300.00元、误工费392.84元、护理费39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交通费45.00元、损坏手机一部799.00元,共计4353.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给公民造成损失要赔偿。被告遇事应冷静,通过正当渠道处理问题,动辄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要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被告应负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70%的损失。原告家停电不知何原因造成,便盲目责怪系被告孩子所致,要求被告发誓赌咒,刺激了被告,引起打架,原告挑起事端,应承担打架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30%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与实际不符,只能认定往返20.00元;原告要求赔偿手机维修费,未提供证据证实系被告所致,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晓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195.80元;二、驳回原告马晓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晓荣负担45.00元,被告李利军负担10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占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