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翠英、罗翠华、罗翠兰申请执行罗家云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翠英,罗翠华,罗翠兰,罗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罗翠英,女,生于195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妙峰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罗翠华,女,生于1958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妙峰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罗翠兰,女,生于1963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妙峰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罗家云,男,生于1962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妙峰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罗翠英、罗翠华、罗翠兰申请执行罗家云(2009)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42292.17元(罗翠英12824.41元、罗翠华11679.99元、罗翠兰17787.7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三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