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23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蒋志青与杨志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青,杨志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2325民初768号原告:蒋志青,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7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王敏,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国,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8日,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青与被告杨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青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青撤回对被告杨志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志青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