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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永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永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220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职员。被告:杨永传,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物业)与被告杨永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福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城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尤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永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城物业诉称:杨永传系桦甸市学府雅苑小区8号楼2单元601室业主,购房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房屋建筑面积62.15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物业费计算方法是:每年的物业费÷365天×欠费天数(365天)=应交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物业管理费37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永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杨永传居住的房屋位于桦甸市学府雅苑小区8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2.15平方米。杨永传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汇城物业订立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14年5月26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汇城物业为杨永传提供了物业服务。杨永传未给付此期间的物业费372.9元(62.15平方米×0.5元×12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入住通知单、住户档案登记表及汇城物业的陈述等。本院认为:汇城物业与杨永传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汇城物业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杨永传应承担给付物业费的责任,故汇城物业要求杨永传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汇城物业请求的物业服务费多出杨永传应承担的数额,多出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7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杨永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