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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维德与王宗柏、王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德,王宗柏,王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221号原告胡维德。被告王宗柏。被告王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德与被告王宗柏、王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维德负担。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