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维德与王宗柏、王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德,王宗柏,王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221号原告胡维德。被告王宗柏。被告王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德与被告王宗柏、王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维德负担。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