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周如松,周勇,章齐,屠建明,周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如松,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如松。被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章齐。被执行人:屠建明。被执行人:周跃华。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周如松、周勇、章齐、屠建明、周跃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周如松、周勇、章齐、屠建明、周跃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周如松、周勇、章齐、屠建明、周跃华支付执行款2225902.47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4659.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周如松、周勇、章齐、屠建明、周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25902.47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4659.0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如松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2幢4梯303室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勇有一处位于丹城镇靖南路378、380号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勇有一处位于丹城镇丹峰小区2幢3梯401室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勇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水木华庭35幢7室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周跃华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丹峰小区2幢4梯302室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周跃华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376号的房产,已查封。以上房产均有大额抵押,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