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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侯晓楠与翼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楠,翼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翼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侯晓楠,男,汉族,27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执行委托代理人:张爱霞,女,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翼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宋长明,男,该院院长。执行委托代理人:马启龙,男,该院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侯晓楠与被执行人翼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执行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翼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万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