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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西安鑫润科工贸有限公司、程如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润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梦竹,西安鑫润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如鹏。上列当事人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到银行扣划了案款和执行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树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