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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景学终结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学,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学,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学与被执行人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在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中的存款47380.00元,扣划至甘南法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甘商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