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梅富大与蓝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富大,蓝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617号原告:梅富大。被告:蓝家亮。本院在审理梅富大与蓝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梅富大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梅富大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富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梅富大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