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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梅富大与蓝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富大,蓝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617号原告:梅富大。被告:蓝家亮。本院在审理梅富大与蓝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梅富大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梅富大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富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梅富大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