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龙与南毓��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南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杨龙。被执行人南毓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南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毓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龙借款本金257000元。案件受理费5155元,被告南毓鸿负担。执���中,因被执行人南毓鸿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南毓鸿下落并执行拘留决定。2016年3月11日本院实施了对被执行人南毓鸿的拘留决定,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杨龙以其与被执行人南毓鸿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