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69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