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69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