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太六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太六,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唐太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石羊镇。法定代表人王大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太六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人唐太六给付保证金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11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太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岳县新生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唐太六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