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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传贵与上海利惠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贵,上海利惠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156号原告梁传贵,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利惠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长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贵与被告上海利惠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梁传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陆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