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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鞠新红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10号罪犯鞠新红,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武法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新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胡学雄、鞠友红、刘道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绍中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鞠新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交了罪犯鞠新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新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5.4分。该犯八千元罚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减刑(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证明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鞠新红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新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