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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民初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民初00835号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文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志德,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董事长。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聂志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12月15日,被告在原告公司磴口加气站定点加气,累计欠款627939元,经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2015年5月7日,被告承诺还款并制定了还款计划,2015年6月18日还款150000元,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从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欠加气款477939元,利息22941元,根据法律规定,欠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故被告应当支付从拖欠款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欠加气款47793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利率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利息22941元,欠款及利息合计500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基本一致,该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盖章《欠款确认函》、《还款计划》及原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天然气,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货款,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现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该份合同,现主张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7793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2294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77939元和逾期付款损失利息22941元,合计500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被告中基远洋乌海清洁能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审判员  周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